郎溪新奥燃气信息公开制度
郎溪新奥燃气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服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我司在经营活动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我司综合赋能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自驱组织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公司领导姓名,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停气通知、供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三、投诉渠道
四、安装和维修等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及服务承诺
五、燃气销售价格
六、缴费方式、报装流程、报装指南、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等。
七、《宣城新奥燃气2022年营商环境提升方案(工作清单)》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公司公文及公共媒体
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三、电子屏、公示牌等。
四、公司营业厅、郎溪新奥燃气官方网站、郎溪新奥燃气微信公众号、行政服务中心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自驱组织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自驱组织负责对外提供,己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赋能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综合赋能群负责对我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自驱组织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自驱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赋能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郎溪新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